誹謗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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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即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此罪的構成,客觀要件有三:
(1)須有捏造一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見,誹謗他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就構成誹謗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屬於誹謗罪。

誹謗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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