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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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法律問題
因企業經營不善,路路續續放假超過兩年,期間只給交勞動保險,沒有其它的補貼
你好,企業應該給你發放生活費。《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 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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