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要公證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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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要公證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配要公證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配要公證嗎?離婚財產分配不要公證,也是可以公證的。離婚之後要求分割財產的期限是一年的時間。離婚以後財產分割期限是一年。協議分割財產後反悔的,可在1年內提出重新分割,即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協議。提出的理由應該是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情形。法律依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等原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的,可在發現後的2年內提出。《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離婚後要求再次分割財產的情形是什麼?雙方離婚後,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又要求進行財產分割,這類案件屬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問題因分割財產的原因不同而分為如下幾種情形:
1、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因為協議離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現實生活當中離婚財產是沒有做出一個強制性的,必須要要求公證這樣的一種規定的,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擔心日後對方反悔,或者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突發的情況的話,也是可以攜帶離婚協議書到當地的公證機構來辦理一個公證,這樣相對來説也是比較保險的。
離婚財產分配要公證嗎?
離婚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願,但是一些離婚因為夫妻雙方的原因而鬧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那麼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是不準離婚的呢?成都合同糾紛律師就為您整理出相關的內容,希望能夠解除您的疑惑,歡迎大家瀏覽,謝謝。我國法律提倡婚姻自由,此處的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但是很多人發現結婚容易離婚難,之所以發現離婚難是因為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如果離婚也能隨隨便便就離,家庭如何能穩定,家不穩定社會又何談安定呢,所以離婚時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才可以順利的解除婚姻關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判決離婚的條件做了如下歸納: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
6、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7、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不得離婚的情況: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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