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分配和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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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子女撫養權分配和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子女撫養權分配和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六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八百六十五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怎麼確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實際上,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和財產分配問題都應該有兩個人相互協商處理,特別是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子女的撫養權不能只考慮父母的感受,讓誰來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才是最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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