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時有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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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時有病怎麼辦
行政拘留有病還拘留嗎
需要看具體案情。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條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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