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疾病免於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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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疾病免於行政拘留
孕婦免於行政拘留的條件

孕婦或正在哺乳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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