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證據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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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證據保全的
證據的保全

1、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期限


舉證期限屆滿前


2、訴前證據保全的實質要件


情況緊急,對此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和提供擔保的義務


3、訴前證據保全的特殊管轄


遵循最密切聯繫的管轄原則,可由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證據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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