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刑事迴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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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刑事迴避的理由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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