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 - 簡述迴避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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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 簡述迴避的事由有哪些
刑事案件迴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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