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喪葬事務人員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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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喪葬事務人員誤工費
辦理喪葬事務人員誤工費有哪些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 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該解釋未規定誤工費的上限。對於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來説,通常情況下,受害人所在單位應出具誤工證明,但須注意審查證明的真實性,必要時可要求受害人出具能夠證明其實際收入水平的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 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 從損失的性質上説,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但由於遭受損害而沒有 得到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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