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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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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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
合同解除後,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於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並且依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筆者碰到一則案例,法院在判決解除合同的同時,還判決違約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竟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這説明了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後果,在實踐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誤區。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關係歸於消滅。
對於非繼續性合同而言,合同關係恢復到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態。這也就是説,合同關係都不存在了,何來的違約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錯誤的原因,可能是將合同解除當作違約責任方式來理解。從合同法的章節安排來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後的法律效果規定於第六章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不是規定於第七章即違約責任。這説明,合同解除雖然也是基於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它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而屬於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除了以上説的責任外,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還需要付一下責任。合同法第97條對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規定得十分明確,即“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以上就是關於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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