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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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解除了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不能追究責任,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規定的只是“賠償損失”,而非追究違約責任。因此,我國合同法實際上是採納了第三種觀點即瑞士的立法例。同樣道理,作為違約責任的另一種形式——定金也不應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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