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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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

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臨時性。我國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説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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