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期限與刑事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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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期限與刑事拘留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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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犯罪事實已經有公安機構查明清楚時,公安機關需要向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檢察院將進行審理下達批准命令,有檢察院下達批准命令後必須在七日內進行逮捕,如果在逮捕前就進行拘留的話,拘留期不算在逮捕羈押期內中。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需要考慮刑事案件本身的難易程度,因為在刑事拘留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本身就沒有資格強制拘留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經予以拘留就需要在37天之內提請逮捕。可是,人民檢察院在七天之內作出了逮捕的這種決定,逮捕之後,公安機關還具備一定的偵查羈押權限,時間長短就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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