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誰?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誰?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通姦、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離婚時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於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哪些方面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三、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均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寢食一起為標準,應以婚外異性同寢的長期性、穩定性為要件,否則就與重婚相混淆。
3、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出軌和她人重婚的,屬於法定過錯,這種情況下,作為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其是賠償請求權人。在辦離婚手續的時候,除了分割財產,還要對方根據過錯程度給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