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函審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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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審函審面審
工傷老闆一審二審最後都不面怎麼辦
二審判決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在民事訴訟中,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出庭應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沒有代理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無論其是否出庭,均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的法律效力。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自人民法院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判決、裁定規定的法律義務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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