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醫療糾紛發生之後,如果患者想要獲得經濟賠償金,那麼需要確定醫療機構、或者是某特定的醫療人員是否存在過錯行為。若是想要以犯了醫療事故罪為由起訴醫療機構、或者是某特定的醫療人員,則需要確定過錯行為是否入罪。

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醫生的權利與義務

1.醫生的權利

(1)醫生的診治權:醫生的診治權是法律所賦予的,也是醫生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醫生診治權利的獲得,其基本條件是經過正規培訓並經過職業醫師資格考試被認定合格。醫生的診治權具有三個顯著特點:

①行使權利的自主性。

②行使權利的權威性。

③行使權利的特殊性。

(2)醫生的特殊干涉權:醫生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權利。特殊干涉權適用範圍有:

①對精神病患者、意志喪失和自殺未遂等患者拒絕治療時,醫生可以行使特殊干涉權,強迫治療或採取措施控制其行為。

②人體試驗性治療時,雖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對一些高度危險的試驗,醫生必須以特殊干涉權保護患者利益。

③患者要求瞭解自己疾病的真情,但當了解後不利於診治或產生不良影響時,醫生有權隱瞞真相。

(3)醫生的工作、學習權:為了不斷提高醫生業務水平,保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醫生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受保護的權利,有接受合理報酬的權利,有獲得進修、考察、深造的權利。

(4)醫生的參與權:醫生有權關心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對預防保健、環境保護、精神衞生等方面問題提出建議和參與實施。醫生有權參與國家衞生戰略目標、方針、政策的制定,並充分發表意見。

2.醫生的義務

(1)為病人盡職盡責,維護病人的健康,減輕其痛苦:醫生的一切行為都要有利於患者的利益和健康的恢復,不能因各種理由推卸為患者診治的責任。醫生有責任以醫學知識和治療手段,盡最大努力減輕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2)醫生為病人盡義務應該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自覺地履行職責,把它變成自覺的行為。

(3)醫生有解釋、説明病情和醫療保密的義務:醫生有責任向患者説明病情、診治、預後等有關醫療情況。在解釋説明時,既要讓患者瞭解有關情況,又要避免對患者造成心理上的傷害。同時,醫生還有醫療保密的義務。

(二)患者的權利與義務

1.患者的權利

(1)平等的醫療權:人類生存的權利是平等的,因而醫療保健享有權也是平等的。

(2)疾病的認知權:患者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預後有知悉或瞭解的權利。

(3)知情同意權:患者對醫生的診治手段(包括人體試驗)有權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在患者同意後方可實施。

(4)訴訟權與獲得賠償權。

(5)要求保護隱私權:患者對於自己的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隱私。有權要求醫務人員為其保密。

(6)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患者生病、住院而獲得醫療機構的證明後,有權根據病情的性質、程度和預後情況,暫時或長期地免除服兵役、高空或坑道作業以及其他社會責任,同時有權得到相應的福利保障。

2.患者的義務

(1)保持和恢復健康的責任:患者有責任選擇合理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健康,減少疾病的發生。

(2)積極接受、配合診治的義務:個人的健康不是單純的個人私事,而是與他人、社會有密切關係,如傳染病、性病、遺傳性疾病等,如不積極接受、配合診治就會給社會帶來影響。

(3)遵守醫院各種規章制度的義務:遵守醫院各種規章制度包括遵守探視制度、衞生制度、陪護制度、按時交納醫藥費用的規定等。

(4)支持醫學科學發展的義務:為了提高醫學科學水平,醫務人員需要對一些疑難病、罕見病進行專題研究,以探索診治的有效辦法,需要患者的協作配合。

醫生的對於患者,有着診治的權力,醫生都是有着職業審核過的醫療技術,在治療的過程中有着特殊的權力,並且將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是醫生的第一使命。而患者在治療時有着選擇的權力,在治療的過程中,應該對於醫生信任而不是有着很多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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