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不撫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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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證婚內丈夫不給孩子撫養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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