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丈夫與小三同住算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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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丈夫與小三同住算不算重婚?

婚內丈夫與小三同住算不算重婚

丈夫與小三同住一般不構成重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丈夫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會構成重婚罪。重婚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丈夫婚內出軌怎麼起訴離婚?

1、去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記,向法院起訴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至少在目前的法律制度當中,出軌跟重婚的性質肯定是不一樣的,而且在發現丈夫跟第三者有這種不正當的關係以後,很多原配第一時間想到的都是去毆打第三者,其實原配的這種行為非常沒有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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