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工傷認定書是否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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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工傷認定書是否下達
工傷認定書下達後有失效不

工傷認定書作出後,一方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書最終生效後,長期有效,除非工傷認定確有錯誤,經法律程序撤銷。


工傷認定決定不失效。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可以撤銷,不因時長失效。


附:《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工傷認定是可以當事人自己申請的,所以用人單位不申請的,不用擔心,自己也是有權利申請的,不僅自己可以,自己的家人也可以代為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之後,勞動部門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審核材料,最多六十個工作日就可以下達工傷的認定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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