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傷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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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動物傷人事件
高空拋物傷人事件,有不在場證據可以免責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首先,適用該條的前提是無法確定高空拋墜物的侵權行為人,如能夠確定侵權人的,則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其次,在建築物使用人的理解上,應當包含所有權人、佔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再次,該條還規定了住户的免責條件,即住户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責,例如:


1.證明發生損害時,自己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高空拋物或墜落物並非自己所有;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


最後,該條規定的建築物使用人責任並非基於過錯的賠償責任,而是基於保護弱者補償責任,具體適用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平均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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