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傷人餵養者是否該賠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寵物傷人,主人賠償。”這是很多人都明白的道理。那麼,社區裏的流浪狗傷人,平日裏經常給流浪狗一些吃喝的居民,是否需要擔責呢?近日,法院的一紙判決得出了答案:得擔責。不過法官也指出,如果是有人故意挑逗動物被咬傷,飼養者則可免責或減輕責任。

流浪狗傷人餵養者是否該賠

保潔員張某在打掃衞生時被狗咬傷,花費治療費萬餘元,事後張某將流浪狗的飼養者李某告上法庭,李某則以該狗不是自家寵物,而是流浪狗為由拒絕賠償。近日,法院一審判令李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1.3萬餘元。

今年6月1日晚,遼寧省盤錦市大窪縣某小區保潔員張某在該小區7號樓6單元對面的草坪上清理垃圾,見幾個小孩在草坪上給小狗喂零食,把剩下的包裝袋扔在地上,就上前去清理,被正在吃食的一隻小白狗咬傷了右腿。

當時,帶着這隻小白狗的居民李某也在場,張某稱自己被他家的狗咬傷,需要打狂犬疫苗。李某卻説這隻小白狗不是他養的寵物狗,而是他飼養的流浪狗,不應承擔責任,他作為愛心人士,遭到這樣的索賠,很受傷。

張某受傷後,到社區衞生服務站注射了狂犬疫苗。過了幾天,張某被狗咬傷的小腿開始腫脹起來,傷口開始惡化,在當地醫院住院治療仍未好轉,後又輾轉於省內各大醫院治療,前後花去醫療費1萬餘元。

事發後兩週,張某到當地派出所報了案,在派出所的調查和調解過程中,李某始終稱咬傷張某的狗是自己飼養的流浪狗,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當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此事進行了調解,但李某始終以同一理由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李某飼養的流浪狗將張某咬傷,李某作為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對張某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李某辯稱,張某在被狗咬傷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李某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項抗辯理由,法院不予認定。

據此,法院判令李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1.3萬餘元。

延伸解讀

故意挑逗飼養人不擔責

辦案法官解釋稱,這是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案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本案中,咬傷張某的狗雖然原來是流浪狗,但是李某對該流浪狗進行了飼養和管理,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條件,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法官還表示,並非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對其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造成的一切損害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法律條款同時規定,因被侵權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可以説,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責或者減輕的事由是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在動物致害中,有時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該是誘發動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損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説,被侵權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誘發動物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權人的行為不足以誘發動物,其過失只是引起損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則不能認為被侵權人在該損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上述案件中,雖然被告李某也提出了原告張某在清理垃圾時,作為成年人應該知道小狗護食,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其直接去清理食物的做法本身存在重大過失,但由於李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事件確有發生,故法院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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