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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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訴訟的主體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訴訟主體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由於承包人受到資質等級的限制,以及建築工程總分包和轉包的關係,導致合同主體和法律關係十分複雜,也是案件的訴訟主體呈現出複雜的情形的主要原因。因此,正確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處理好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關鍵。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下列幾種情況應該引起注意。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所籤合同的主體問題。勘察設計和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是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技術力量、資金以及固定資產等情況對勘察設計和建築施工企業綜合考評後依法核定的經營證書,是一個建築企業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體現之一。因此,任何借用和出借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行為均是違法的。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因此造成質量缺陷或者其他損失的,應列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主體,並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所籤的合同主體問題。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的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也就不能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但實踐中,不少建設工程合同是有這些職能部門簽定的,加蓋的也是職能部門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此類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設單位的追認或者同意,則為有效合同,否則,則為無效合同。但從訴訟主體上看,職能部門畢竟不能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此,這類案件應當由建設單位作為當事人並承擔民事責任。實行總、分包的工程發生糾紛後的訴訟主體問題。按照我國建築法有關規定,總包企業可以將主體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築企業,但須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如果分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區別不同情形確定訴訟當事人:分包人是總包人的下屬企業,或與總包人存在隸屬關係的,雖然下屬企業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應以總包人作為當事人;分包人與總包人沒有隸屬關係,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發生糾紛的,應以總包人為當事人,分包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協商,由總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轉讓給分包人的,則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總包人無關,發生糾紛,應以發包人和受讓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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