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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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訴訟主體
物業合同訴訟主體應該怎樣確定

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一)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直接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


(二)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已經與物業管理公司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的;


(三)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四)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的。


在上述(三)、(四)情形下,業主可以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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