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投資合作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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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投資合作合同書
兩人入股合作合同範本

兩人入股合作合同


合作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簽署以進行投資活動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合作雙方的約定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約定屬於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行業;不能約定名為合作企業合同實為借款合同;不能約定逃避税收;不能約定違反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所籤合同內容違法而無效。


兩人合作合同範本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關於兩人入股合作合同範本,在兩人合夥過程中,合夥人不可以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事情。兩人合作期間,兩個合夥人的出資在法律上都算作共有財產,這部分財產是不可以隨意分割的。另外,一旦合夥終止後,各個合夥人的出資仍然歸個人所有,最後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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