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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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由誰決定
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由誰決定
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是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中雙方約定的。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如果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佈的指導價範圍內重新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並經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雙過半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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