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婚姻法第十號文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婚姻法無效婚姻第十條如何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