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人性交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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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人性交犯法嗎
未成年人性交犯法嗎
與未成年發生關係需要從性別上做一個區分:
1、若是未成年女孩發生關係,從法律上的解釋是這樣的: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關和未成年女孩發生性關係判幾年
即與不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女孩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若未成年是個男孩並與其發生關係,從法律上的觀點是這樣的:
強姦男人犯強制猥褻、侮辱罪。這兩種罪名,根據強姦的男子的年齡來認定。如果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那麼構成強制猥褻兒童的罪名,如果是滿足十四周歲的男子,那麼就構成侮辱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13條將刑法第237條第一款中的“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強制猥褻對象由“婦女”擴大到“他人”。
由於第237條第一、二款犯罪對象的調整,罪名補充規定(六)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侮辱罪。該罪名為選擇性罪名,實踐中需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確定適用強制猥褻罪、強制侮辱罪或者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制猥褻罪適用於強制猥褻他人的犯罪,“他人”是指年滿14週歲的男性和女性。強制侮辱罪適用於強制侮辱婦女的犯罪,主要是指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以外的、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淫穢下流、傷風敗俗的行為。對於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定強制猥褻、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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