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人逆向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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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人逆向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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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認定機動車一方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責任,故判決撤銷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責令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修改前後針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間的侵權規則原則並無變化,對機動車駕駛人均採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此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存在法律衝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的,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中系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兩部法律規定的不一致構成了一個法律的隱形漏洞。從漏洞補充方法上看,首先比較兩個法律的效力位階,採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方法解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制定,屬於行政規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於《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效力。行人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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