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户籍遷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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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户籍遷入政策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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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2015寧波户口遷入政策有關問題

2015寧波户口遷入政策中新出生的嬰兒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户口。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6、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户問題,應本着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户。擬居住地的選擇按以下順序:

  (1)其父親或母親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撫養人處。

  (2)沒有上一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

  (3)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

  申報出生入户登記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父母結婚證(需複印包括簽發機關蓋章頁、內容頁)

  2、父母雙方身份證(需複印包括地址頁和內容頁,複印店老闆都懂)

  3、父母雙方户口本(需複印,如果集體户口一定要拿出户主頁,如果户籍證明,則一定要註明不能拿到户口本 的原因)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需複印)

  5、擬入户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要先到户口地居委會)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政策內生育一孩,母親户口在省內的,需提供母親的本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母親户口在省外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母親户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7、超過一個月申報,且嬰兒出生時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還在外地市的,需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蓋户口專用章)的未隨父或母入户的證明(必須註明小孩名字、出生日期,其父母姓名等內容,該小孩未隨父親或母親在當地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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