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什麼時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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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什麼時候起算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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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期限從什麼時候起算

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從逮捕之日開始進行計算,偵查一般就是會進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這也是方便執法人員更好的進行調查,如果在這期間所有的證據收集齊全,那麼就可以對此案件進行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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