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十年前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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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十年前的贍養費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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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索要十年前的贍養費可以的嗎?

不可以。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索要十年前的贍養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此處,必須是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才可以向子女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 在有勞動能力的且生活不困難時期不可以行使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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