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贍養費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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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叫追索贍養費

索贍養費的管轄法院

追索贍養費: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費用幫助。如果子女拒不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被贍養人有權追索贍養費。

  二、追索贍養費的管轄法院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這些法律規定給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於多子女老人提出贍養訴訟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規定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贍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贍養訴訟審理出現困難怕麻煩而“推管轄”的情況,極大地方便與支持了老年人的贍養訴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三、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的家庭糾紛都是追索贍養費引起的。父母在向子女追索贍養費的時候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贍養費的具體標準也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

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存在撫養、贍養關係的證明(户籍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2、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僱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3、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贍養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構成上述關係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贍養費的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追索贍養費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並且被告有履行能力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所以,如果原告可以證明自己經濟困難,並且對方有能力支付的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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