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重婚罪應該怎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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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重婚罪應該怎麼起訴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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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重婚罪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構成重婚罪的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在具體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而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並不是所有的重婚行為都會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會構成重婚罪。因此一定要把握好重婚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並不構成重婚罪,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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