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訴訟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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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訴訟怎麼寫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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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變更訴訟怎麼寫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和義務,解除婚姻關係的父母雙方可以就子女撫養權變更問題進行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對撫養權的變更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要求法院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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