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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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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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有關條令

可參閲以下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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