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8.9K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如下: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資金帳户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洗錢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羈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各級法院在受理社會上出現的不同規模的非法集資案件的同時也會出現量刑不一致而導致受害公民表示不滿的情況,此時最高院就會下發文件而對刑法中規定的罪名做出更加詳細的解釋,而解釋中包含規定主要就是對非法集資的行為進行更加清晰地定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