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撫養費一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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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撫養費一方違約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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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付撫養費嗎

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一方以不付撫養費,但如果出現孩子向一方索要撫養費用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於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於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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