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前妻還債後能否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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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前妻還債後能否向其追償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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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不還債向其兒子要合法嗎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即對於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2、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3、清償優先於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餘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二)根據上訴法律規定,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

2、從父親 那裏繼承了遺產的,但償還債務僅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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