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他保證人追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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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保證人追償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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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追償起訴狀(肇事逃逸

民事起訴狀

原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市建設大道北與華達街東交匯處××大廈××號

負責人:鄧××,公司經理。

被告:廖××,男,1986年10月20日生,漢族,身份證號:4××××××××××××××××××××

住所地:××市興田街道辦事處環城路××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計人民幣224500元(貳拾萬元整),並從2012年 7 月 24 日起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息計至付清款日止(從2012年 7 月 24 日起暫計至2012年 月 日為 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1年10月31日23時30分左右,被告廖××駕駛粵MX0××6號小汽車(該車在原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險)從××市文化廣場沿興東路往田家炳中學方向行駛,行至興東路0753門口路段時,遇到馮××駕駛的粵MG××7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馮××受傷後被告廖××駕車逃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興公交認字[2011]第00331號)認定被告廖問棟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並認定被告廖問棟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馮××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訴,要求原告與被告廖××賠其各項損失380045.59元,興寧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梅興法民一初字第486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萬元給馮××、在商業第三者險範圍內賠償20萬元給馮××。2012年 7 月 24 日原告向馮××支付了32萬元的賠償款,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

原告認為:按照保險人(原告)與被險人廖××約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五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其中第六項規定駕駛員有如下行為則原告無賠償義務:“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被告廖××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逸,按照約定,原告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12萬元,原告根本沒有向馮××賠償20萬元的義務,現法院判決原告向馮××賠償32萬元,原告現已履行,故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 致

××市人民法院

我國相關的機動車駕駛者在駕駛機動車時,如出現肇事後逃逸的,保險公司應對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其後對其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相關的賠償保險費用進行相應的追責和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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