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 - 證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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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 證據種類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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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種類


1、在民事訴訟時或者刑事訴訟階段,海事管理機構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於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有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2、一種意見認為,《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歸屬於鑑定結論,理由是《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水上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這一專門性問題。水上交通事調查過程十分繁瑣,且必須結合燈光信號、碰撞痕跡、天文水流等專業知識,只有經過專門培訓、具有海事調查官證書的人員才有調查的資格。在司法實踐中,《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説在事故處理程序中,海事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鑑定人員。以此邏輯論證,則《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鑑定結論其取證程序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牴觸的。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另一種意見認為,《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界定為書證,因為它是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製作的文書,以其內容作為證明案件情況的書證,符合書證證明力的特點,即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既是證據事實,也是案件事實。但一般情況下,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顯然其在製作程序和證明力問題上都與我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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