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證據的種類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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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證據都是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作出有效判決的重要依據,沒有證據是無法定案的。關於證據也有很多種,那麼如何認定證據的種類證明力?其大小如何判斷?本站小編就此整理了有關資料,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如何認定證據的種類證明力?

一、如何認定證據的種類證明力?

1、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2、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説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原始證據要比派生證據更可靠些。

刑事訴訟法中,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相對。前者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或轉述的證據,是第一手資料。而不直接來源於事實,經過轉手複製等,則為傳來證據。如犯罪現場的兇器則為原始證據,而現場羣眾轉述的案件事實則為傳來證據

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裏所説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二、如何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大小?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證據不同,其證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就往往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弱於原始證據的證明力。證明力的強弱或大小常常是通過對立或矛盾證據之間的比較顯現出來的。

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確定,一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斷。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或判定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原則,在訴訟法理論上被稱為“法定證據原則”;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認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判斷,則被稱之為“自由心證原則”,或為“自由心證原則”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內容。

綜上所述,對證據證明力大小的認定通常是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再結合自身經驗做出判斷的。證據的種類證明力一般來説直接證據大於間接證據,實物證據大於言詞證據,但是這個也不是一定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由法官進行判斷,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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