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員工調崗後辭退符合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將員工調崗後辭退符合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嗎
將員工調崗後辭退符合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嗎
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員工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辭退符合無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以及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