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調崗位辭退員工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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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薪調崗位辭退員工合法嗎

降薪調崗位辭退員工合法嗎?

1、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可以繼續要求施工單位履行合同,也可以終止合同,要求二倍的經濟賠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有哪些情形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四種類型: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金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調崗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只要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並且沒有無故降薪行為,是不違法的,如果未提前通知員工,無故降薪、調崗甚至辭退,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衝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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