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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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過程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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