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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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我們國家對於教師醉駕處分的話我們其實可以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上可以看出答案,對於教師醉駕是有着降級和撤職的處分的,對於非常嚴重有判刑的我們國家就會對此人規定開除。所以説醉駕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我們喝酒絕對不能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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