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五十四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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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五十四條第一款
請問違反交通法五十六條第一款會怎麼罰
交通法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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