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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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刑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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