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傳播性病案件的司法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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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傳播性病案件的司法規定有哪些
明知自己有病還進行賣淫、嫖娼的,可能會構成傳播性病罪。傳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條),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至於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