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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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在實踐中,有些人在身患性病的情況下仍然從事賣淫、嫖娼等活動,將性病傳播給他人。這種行為不僅給他人帶來了身體上的損害,還會涉嫌犯傳播性病罪。我國的司法解釋相關條文對傳播性病罪作了詳細地説明,下面我們就通過傳播性病罪司法解釋來深入瞭解一下該犯罪行為的特點。

一、傳播性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92.12.11 法發[1992]42號)

根據《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一)本罪屬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必須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為。至於實際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通過其他方式(如通姦等)將性病傳播給他人的,不構成本罪。

(三)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懲性病的;

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3、通過其他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二、傳播性病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為,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對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為目的。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為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傳播性病罪最高會被處以五年有期徒刑。我國傳播性病罪司法解釋對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作了説明,首先犯本罪的人員應年滿十六週歲且患有性病,同時,犯此罪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已患性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性病傳播給他人,是不構成傳播性病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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